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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审核(初审)
编  码: JS000000JY-SP-0006
名  称: 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审核(初审)
法律依据: 1.规章《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令第15号发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受理条件: 符合《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30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部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025-83335332 监督投诉电话:025-83335134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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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