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 码: |
JS000000JY-XK-0006 |
| 名 称: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考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
| 法律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外综[2004]72号):……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凭证。……
3.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00〕94号):……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办学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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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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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期限: |
3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工作日 |
| 办理部门: |
发展规划处 |
| 监督电话: |
服务电话:025-83335779 监督投诉电话:025-83335134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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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暂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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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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